0376-4956288 0376-4956766 0376-4956788

432138179

微信号

信阳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教职工、学生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举办者:河南世纪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第条 学名称
  中文名称:信阳工程职业学院。
  英文名称:XINYANG ENGINEERING VOCATIONAL COLLEGE.
  第四条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学院路1号。
  第五条 学校层次:高等专科职业学校。
  第条 学性质:非营利性法人。
  第条 办学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性,特色办学,质量立校,服务社会。
  第八条 办学规模: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为准。
  第九条 办学定位:学校扎根固始,立足信阳,面向河南,辐射大别山革命老区和淮河生态经济带涵盖区域,主动服务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聚焦制造业,以质量为根本,以产教融合为平台,以专业群建设为抓手,以师资队伍建设为保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条 办学形式、层次 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专业设置:根据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构建以纺织服装、食品加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制造业相关专业为主体的专业体系,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专业结构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主管部门:河南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学校登记部门:固始县民政局。
  第十四条 学校校训:器身动时。
  第十五条 校庆日:6月6日。
章  党的建设
  第十 成立中国共产党信阳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 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 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3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学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纪检监察室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 校党委班子与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与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实行交叉任职。
  第二十 建立健全校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沟通协商制度,以及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 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总支、党支部等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 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章  举办者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和监事会,推荐首届理事长人选;
  (二)查阅学校财务及审计报告,了解学校管理等状况;
  (三)依法提出学校变更、合并、分立、终止等建议;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管理活动;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秉承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各项准则;
  (二)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完善学校经费保障机制,按时、足额履行办学经费投入义务,保证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 学校依法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坚持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二十理事会成员产生办法为: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校党委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三分之一的理事会成员应有五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学与管理经验。理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校长和校党委书记为理事会当然理事,教职工代表由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理事会由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4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名单须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 理事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任免事项,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审定和听取校长工作报告;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举办者;
  (八)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二)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时,由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三)理事会应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理事;
  (四)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经理事长同意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由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五)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含委托代理人)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定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六)理事会会议应当完整准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或受委托的代表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存入学校档案,长期保存。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成员由5人组成,包含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举办者代表、教职工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成员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产生程序和办法为: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由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或理事会)推荐,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学校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重大事项监督
列席学校理事会会议,对重大决策提出质询或建议 ;对学校发展规划、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程序合法、科学;依法监督学校各部门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对理事会决议及校行政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财务监督
监督、检查学校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及资产状况,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三)履职监督
监督理事会、行政机构成员的履职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纠正理事、校级领导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四)合规与风险预警
监督学校各部门遵守教育法规及政策,及时发现并报告潜在风险(如招生违规、虚假宣传等),提出整改建议,协助制定应对方案。
  (五)沟通与报告
  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履职情况。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信阳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等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制度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审议年度监督报告及专项审计结果;
  临时会议:经1/3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需提前通知全体监事。
  (二)议事程序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重大事项决议需全体监事2/3以上同意;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监事会办公室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三)信息披露
  监事会决议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全校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第三十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 学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二)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立若干副校长,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相应工作。
  第四十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等。校党委负责人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议事内容需要,可召集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校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传达贯彻上级指示和决定;部署落实理事会决议的有关事项;研究审定学校出台的有关重要文件和政策,以及教学和管理的规章制度;研究处理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毎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事项,经校长同意可以临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校长请假。
  第四十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以口头表决的形式,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表决以到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重大事项决议须报理事会审议的,须经理事会审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校长办公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须做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校长审定签发。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校长办公室存档。
  第四十 学校实行以校系二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群团组织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工会,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在思想政治教育、科技文化、艺术教育、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成立学生会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共青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为党群组织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证其有效开展工作。
第六章  教学与科研
  第五十一条 学校以教育教学为中心,正确处理教育教学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五十二条 加强专业建设,服务主导产业,办出鲜明特色的专业。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自主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国家规定选用教材;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研科研机构,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学术交流。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不同专业群高层次人才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提名。
  第五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专业设置。
  (二)拟定人才培养规划,监控人才培养质量。
  (三)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四)评议教师学术成就,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五)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或裁定师生员工学术不端行为。
  (六)学校授权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和评估机构,监督人才培养过程,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
章  教职工
  第五十九 学校教职工实行聘任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十一 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职工专业技术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第六十二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公开招聘教职工,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企业锻炼。
  第六十三 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四 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科研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理,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提出申诉。
  第六十五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徳、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校的处分,或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诉讼;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徳,为人师表;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立徳树人;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道德规范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章  学  生
  第六十七 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学籍、在本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八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校内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二条 按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减免学费等困难学生救济机制。
第九章  学资产
  第七十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6000万元。
  第七十四条 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实施独立经济核算。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财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出资、学费住宿费收入、企业和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十章  财  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有资质的财会人员,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十八条 学费标准以主管部门核定备案并予以公示的为准。
  第七十九条 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保证学校正常运行及事业发展。
  第八十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行独立财务核算与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财务部门定期向学校汇报财务计划与执行情况,按时编报各项财务报表。
  第八十二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八十三 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十一章  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四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第八十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犯罪被判处刑罚或剥夺政治权利,期满未逾3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十二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六 学校变更名称、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七 学校变更举办者的,须由举办者提出,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八 学校校长的变更,由理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接受审批机关监督。变更其他事项,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十九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办学行为终止。
  (一)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因其他重大原因,经理事会一致同意终止的。
  第九十 学校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进行债权债务清算,处理善后事宜。学校举办者或学校理事会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九十一 学校进行清算时,对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九十二 清偿后剩余资产处置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举办者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办学。
  第九十三 学校终止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毕业的在校学生进行妥善安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九十四 本章程可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学校发展予以修改。修改程序为: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理事会成立章程修订小组征求意见进行修订,修订稿经学校教代会和党政联席会讨论,校党委会审议,理事会审定通过,报教育厅核准。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五 本章程经理事会审查通过,报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